《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2024-10)
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定义
《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湖南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湖南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 我们、我们的:指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 您、您的和您本人: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
(四) 湖南航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我们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五) 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六) 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七) 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八)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九)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十) 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 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十二)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十三) 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十四) 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十五)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六)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十七) 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十八) 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九)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二十)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二十一) 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二十二) 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二十三)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二十四) 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二十五) 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二十六) 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二十七) 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二十八) 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外,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包括但不限于随身携带物品及占座行李等。
(二十九)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三十) 行李票: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三十一) 逾重行李票:指由我们填开的,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凭证。
(三十二) 免费运输:指我们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三)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三十四) 服务犬: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湖南航空不接受犬类以外的动物作为服务性动物运输。
(三十五) 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三十六)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三十七)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承运人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三十八)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三十九) 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四十) 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四十一) 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四十二) 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四十三)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
(四十四)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四十五) 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四十六) 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四十七) 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四十八) 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四十九) 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五十) 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五十一) 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五十二) 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五十三) 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五十四)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您”、“您的”和“您本人”的定义)。
(五十五)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 10 人(含,两名儿童按一名成人计算)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五十六) 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 2 周岁(含)但不满 12 周岁的人。
(五十七)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不满 2 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我们不接受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乘机。
(五十八) 早产婴儿:胎龄在 37 足周以前出生的婴儿。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我们限制运输开始旅行之日未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乘机。
(五十九) 老年旅客:是指年满60周岁乘坐民航飞机的健康老人。分为独立乘机老人和有人陪伴乘机老人。独立乘机老人是指乘坐湖南航飞机时,需要上下机引导以及空中关照服务的年长旅客。
(六十)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旅客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军官证、义务兵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簿等证件。
(六十一)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我们或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六十二)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六十三)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六十四)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10%付费的婴儿票价。
(六十五)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
(六十六)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六十七) 企业名称及网址:
中文名称: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IR TRAVEL CO.,LTD.
英文缩写:AIR TRAVEL
公司网址:WWW.A6AIR.COM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成员代码:A6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结算代码:38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一般规定
除本条(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国内航空运输。
(二) 包机运输
根据湖南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循湖南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为准。
(三) 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且您的客票上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或购票时,我们会将经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您。我们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湖南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湖南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我们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我们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 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 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出港延误的补偿等;
5) 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6) 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四) 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内运输,如本条件中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五) 其它规定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湖南航空最新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湖南航空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章 客票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一) 湖南航空客票是湖南航空和客票上所列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湖南航空只向持有湖南航空或与湖南航空签有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
(二) 除湖南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不得转让。
(三) 客票使用要求
1) 使用电子客票的旅客,应该出示购票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2) 联程客票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3) 旅客必须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班信息使用客票,遵守值机、登机程序和飞机上的行为等要求。
(四) 客票的有效期
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客票自实际出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填开客票之日或实际出发之日计算。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四条 行程单
(一) 旅客可申请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和作为客票的证据。
(二) 行程单属于民航专用电子客票发票中的一种,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每张电子客票仅提供一张发票。
(三) 纸质行程单最迟应在航班起飞后28天内打印。
(四) 如需要退票,应提供已打印的行程单才能办理,请妥善保管。
(五)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
第五条 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参考《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
第三章 票价与税费
第六条 票价的适用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票价根据您购票之日我们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您的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售出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第七条 票款的交付
(一)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及婴儿票价
1)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购票。
2)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3)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可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1名(含1名),如携带婴儿时仅能再携带1名儿童旅客。
4) 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5)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购买我们其他优惠票价客票,参照《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税款和费用
(一)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客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在购票时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
(二) 燃油附加费由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并收取。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票的不占座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儿童按成人收费标准的50%收取燃油附加费。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燃油附加费减半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第四章 定座与购票
第九条 定座与购票方式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WWW.A6AIR.COM)、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售票处、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的网络平台购票,也可以致电我们的客服热线400-833-7777购票。
第十条 定座与购票要求
我们及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按照随订随售的原则销售客票。旅客预订的座位,应在我们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并支付出票时适用的票价。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第十一条 个人资料
(一) 您应向我们或者我们的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您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其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二) 您通过网络途径、客服热线或在售票处购买客票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我们将您提供的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
(三) 如您为外籍旅客,在订票时需输入您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完成客票预定;您乘机时必须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证件,在办理乘机手续及安检环节进行身份信息核验后方可乘机。
(四) 湖南航空、机场管理机构、湖南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湖南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 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购票应符合我们的运输标准,具体承运标准与湖南航空运输总条件同时在我们的官网(WWW.A6AIR.COM)旅客服务栏目展示。
(二)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可在我们的售票处、官网、客服热线400-833-7777、以及我们的任意销售代理人(含网络销售平台)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及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票。
(三) 我们将尽力满足您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您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四) 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我们指定安排,且在应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具备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能力。
第十三条 服务信息告知
(一) 如您通过网络途径购票,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将会以显著方式告知您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您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1) 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 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3) 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4) 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5) 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6) 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7)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8) 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将明确告知您以上信息或者您可登陆湖南航空官网(WWW.A6AIR.COM)获取以上信息。
(二) 湖南航空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特殊旅客运输指南与湖南航空运输总条件在湖南航空官网(WWW.A6AIR.COM)旅客服务栏目展示,您可在订票前登陆我们的官网仔细阅读。
(三) 为提示旅客所选航班信息及乘机注意事项,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出票后,会通过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您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您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1) 本条件第十三条第(一)规定的航班主要服务信息;
2) 旅客姓名;
3) 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4) 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5) 免费获取所适用湖南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五章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十四条 乘机登记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如您搭乘我们的航班,我们将告知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您也可登陆我们的官网(WWW.A6AIR.COM)进行查询。对于您旅行中其它承运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截止时间,您需向相关承运人查询。为了您旅行顺畅,建议您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一) 如果您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我们有权取消您的定座。
(二) 如果您购买的是电子客票,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您购票时使用的相同。
(三) 您须按照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我们规定的时间在登机口候机。如您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登机口,我们有权取消您的座位。
(四)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误机:由于您自身的原因造成误机,按本条件“自愿退票/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您误机,我们应尽早安排您乘坐后续航班。您要求退票/变更,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漏乘:由于您自身的原因造成漏乘,按照本条件“自愿退票/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您漏乘,我们应尽早安排您乘坐后续航班。您要求退票/变更,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错乘:您错乘飞机,我们应尽早安排您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您要求退票,退还您错乘到达站至原目的地站的费用。
第十八条 终止行程:在关舱门后,旅客因个人原因提出终止行程,如果经公司评估该行为可能导致航班延误或进一步延误,影响机上其他旅客利益时,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发急病或威胁到生命的情况外,我司有权拒绝旅客终止行程的要求。旅客因此而扰乱机上秩序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对于您不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条 拒绝运输的权利
根据我们的判断,我们可以在通知您后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我们也有权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一)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违反了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
(二)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三)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对您本人、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四)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您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五) 您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六) 您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您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七) 您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您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
(八) 您未能遵守本条件关于客票按顺序使用的规定,或者您出示的客票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九) 您没有遵守我们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十) 您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十一) 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第二十一条 限制运输
(一) 出生不足90 天的早产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32周(含)-36周(不含)的孕妇、怀孕超过28周(含)-32周(不足)的多胎妊娠孕妇、接受过外科手术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旅客,须购票时向我们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我们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 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我们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 我们遵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四) 我们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五) 《特殊旅客运输指南》及服务标准您可登陆我们的官网(WWW.A6AIR.COM)仔细阅读。
第二十二条 被拒绝承运旅客的安排
依据第六章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变更或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行李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一) 危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具体包括: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 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油纸及其制品;
3) 遇湿易燃物品,如钾、碳化钙、镁铝粉;
4) 易燃液体,汽油、油漆、乙醚、丙酮、松香油、易燃溶剂制品等;
5) 易燃固体,如红磷、固体酒精、发泡剂;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双氧水;
7) 毒害品和传染物质(氰化物、剧毒农药、乙肝病毒、炭疽杆 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8) 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二) 爆炸或燃烧物质和装置: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 爆炸品,包括弹药(照明弹、子弹等)、爆破器材(雷管、引 信等)、烟火制品(烟花爆竹、礼花弹等),以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 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 枪支等武器及其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 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 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 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 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 制造的枪支;
4) 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四) 国家管制器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古董剑、刀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湖南航有关规定。)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1)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以及其他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 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铐、催泪喷射器;
3) 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或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六) 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 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 额定能量超过160Wh/Whr(Watt hour/Wh/Whr/W?h均为瓦特小时)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 包装简陋且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7) 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七)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已使用的氧气瓶,包括空瓶。
(八)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信息,您可向我们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旅客的托运行李中,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现金、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等贵重物品、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旅行证件、医疗证明、X光片、手提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在符合我们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作为非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
(一) 精密仪器、电器及媒体设备等类似物品,如电视机、音响、洗衣机、电冰箱、台式电脑等贵重电子产品,应作为货物托运。
1) 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应符合普通行李尺寸要求且必须有妥善包装(必须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2) 此类物品的重量/件数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范围内,应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并在逾重行李票进行备注。
(二) 除执行国家警卫任务的人员外,枪支和弹药仅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 托运枪支及弹药:
在办理托运手续前,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安检站、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申报。
1) 未经许可,湖南航不得运输枪支、弹药;确需运输,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机场公安局申请枪支、弹药的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 体育运动用的枪支、弹药:
(1) 国内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的,须出具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准批文件,并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 外国体育代表团携带枪支入境或中国代表团携带枪支出境参加竞技体育活动,须出具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3) 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托运枪支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包装,确认枪弹分离且分别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托运枪支、弹药信息需向机场安检机构进行通报完成后续安全检查。
4) 托运弹药限制规定
(1) 必须是安全包装的弹药(武器弹药筒、子弹夹),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 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3) 两名或两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四) 包装鲜活物品用的干冰,其净重不得超过2.5公斤,并满足有关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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