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运输服务
定义
(1)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人。
(2)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备注:医院等级为: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
(3)残疾人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4)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残疾人订座和购票
(1)多彩贵州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在相应售票处、售票网络、或电话订票系统中均可为残疾人提供:说明其残疾情况、所需服务等服务项目。
(2)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团体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残疾人旅客的安检
(1)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服务犬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2)地面工作人员应通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安检前清空随身携带的排泄袋。
残疾旅客的服务
(1)免费提供登机、离机所需要的移动辅助设备以及协助:
a.移动辅助设备包括:航站楼内、登机口至远机位的无障碍电动车、摆渡车以及在机场及登机、离机时使用的轮椅。
b.登/离机协助包括:提供服务人员、普通轮椅、客机梯、升降设备等。
(2)当不能使用廊桥或升降装置时,提供残疾旅客同意的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
(3)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托运其轮椅的,可使用航空公司/机场提供的轮椅;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
(7)航班不正常时,地面工作人员会对残疾人在以下方面予以特殊协助:
a.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退票、签转、后续航班的安排等;
b.指定休息区域,安排住宿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等条件;
c.主动询问相关需求并予以协助。
助残设备的存放
(1)可作为随身携带物品进入客舱的助残设备(表一):
类别 助残装备
肢残 助行器 拐杖、折叠轮椅
聋人 助听设备 电子耳蜗、助听器
盲人 盲杖 多功能/简易
助视器
盲人眼镜
备注:
a.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助残设备的存放应当符合民航局关于安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b.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应将助残设备免费托运。
(2)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一件(表一)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3)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托运电动轮椅,应在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4)为助残设备应拴挂行李牌,并将识别联交与残疾旅客。
(5)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并确保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同机到达。
(6)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要求在行李提取区取回其助残设备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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