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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特殊旅客承运标准及旅客健康乘机指南

作者:机票预订网   来源:机票预订网     发布时间:2024/12/2 16:29:30
尊敬的旅客:   经由海南航空签发的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是海南航空国内、国际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与海南航空运输总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所有内容。   海南航空自从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让所有的人都能享受航空飞行所带来的乐趣。我们不断地努力,让您感受到我们的用心之处。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各位旅客,我们实施了“关爱多一点”特殊旅客运输计划(CARE MORE PROJECT),让更多的人享受海航飞行所带来的五星服务感受。   一、为了方便各位旅客,我们推出航班起飞前60分钟申请办理的“海航60分钟”服务项目。   (一)无成人陪伴旅客(儿童、年长旅客、视力听力语言障碍旅客)乘机。   (二)36周以下的孕妇乘机(怀孕超过32周(含)但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需携带:医疗机构开具的在乘机前30天内(含)签发的孕检报告,或有医生签名/盖姓名章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如孕检报告/诊断证明为电子版,须为医疗机构官方平台发布)。   (三)有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WCHR/WCHS)乘机(WCHS: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旅客不能上下楼梯(或客梯),但可以自己到达座位上;WCHR: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旅客可以自行上下楼梯(或客梯),也可以自己到达座位上)。   二、对于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的项目,我们会尽力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推出航班起飞前24小时申请办理的“海航24小时”服务项目。   (一)国内航班携带服务犬的旅客。   (二)同时有严重视力和听力损伤的旅客。   (三)使用保育箱运输旅客。   (四)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WCHC)。   (五)使用婴儿摇篮旅客(国际航班宽体客机)。   (六)使用儿童座椅的旅客(国际航班宽体客机)。   三、航班起飞前48小时申请办理的“海航48小时”服务项目。   (一)使用担架运输旅客。   (二)携带呼吸辅助设备及呼吸辅助设备电源的旅客。   (三)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团体。   (四)国际及地区航班携带服务犬的旅客。   (五)携带电池驱动轮椅的旅客(电池为危险品材料)。   四、以下情况旅客在航行中面临安全风险,必须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乘客使用担架或保育箱。   (二)飞行时需要医疗用氧。   (三)可能造成直接威胁的传染病。   (四)部分病患旅客。   (五)对旅客能否在无需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安全结束飞行抱有合理怀疑。   《医疗诊断证明书》由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并包含“适宜乘机”说明以及开具日期,方为有效。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必须由政府部门认可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生填写。在非洲地区也可由中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医疗诊断证明书,在中国地区为中文或英文,在境外地区,可以使用其他语言填写,但请您附上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并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如果现场工作人员出于合理的判断认为有必要,可能会请您接受我公司指定机构的检查,确认您是否适宜乘机,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   五、我们为六类旅客提供“海航无陪服务”:无陪儿童,无陪视力、听力、语言障碍旅客,无陪孕妇,无陪长者(后五类无陪服务仅在国内限定机场任意两点的航班提供,具体请见“特殊关怀”,海南航空国际航班暂无法提供这五类旅客无陪服务,如您选择海南航空航班出行且需要办理无人陪伴服务,请您在购票申请时向售票服务人员确认或通过海南航空客服热线95339咨询确认)。   我们会根据您的需要,尽可能地为您安排合适及方便上下机的位置(应急出口座位除外),以及为与您同行的旅客安排相邻座位。对于携带服务犬及腿部活动受限制的旅客,我们优先为您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腿部活动空间大的过道座位(应急出口座位除外)。   我们全身心的为所有的旅客提供最优质的航空服务。当我们在万米的高空中飞行时,受到飞机本身和大气压力的限制,对我们身体以及特殊旅客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但海南航空会尽心尽力,让大家去享受愉快的空中旅程。   如果您属于以下的各种情况(请点击此处查看),我们建议您选择其他的交通运输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您的安全与健康。   如有疑问及意见建议反馈,请登录海南航空官方网站www.hnair.com或者拨打海南航空客服热线95339进行咨询。? 旅客健康乘机指南 尊敬的旅客:   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况,为更好的保障您的安全与健康,我们建议您选择其他的交通运输方式。   一、孕妇   怀孕36周(含)以上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顺产后不足7天,难产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   二、婴儿   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早产婴儿指胎龄满28周不满37周)。   三、酒醉旅客   饮酒过量、失去自控能力的旅客。   四、传染病旅客   患有传染疾病的旅客,如果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   五、病患旅客   (一)各类手术旅客   1.胸腹部手术、胃肠手术后不足10天者。   2.头部手术、眼科手术、耳鼻喉科手术后15天内。   3.破伤风、气性坏疽患者。   4.因脑炎或肿瘤或30天内做过气脑者。   (二)耳鼻喉科疾病   1.扁桃体摘除术。   2.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   3.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   4.30天内做过中耳手术的病人。   5.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   6.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高血压病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舒张压超过17.4KPa(130mmHg)者。   2.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一个月以内。   3.6周内曾发生心肌梗塞。   4.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   5.脑血管病意外(脑梗、脑出血)后两周内。   6.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   (四)脑血管系统疾病   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30天内做过气脑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病情加重,不宜乘坐飞机。   (五)呼吸系统疾病   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隔肿瘤、涉及先天性肺囊肿、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30天内患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   (六)消化系统疾病   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不宜乘坐民航班机。消化道出血病人要在出血停止3周后才能乘飞机。   (七)骨折   骨折用管形石膏固定和吊重锤牵引者、固定下颚骨手术者禁止乘坐民航班机。   (八)假肢   有些假肢是以小型二氧化碳气筒来驱动的,按照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定穿戴这类假肢的旅客禁止乘坐民航班机。   (九)瘫痪   四肢瘫痪、高位截瘫病人急性期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十)糖尿病   因糖尿病昏迷病人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十一)低血糖   因低血糖昏倒病人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十二)严重贫血   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红蛋白值在60G/L以下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十三)精神失常   狂躁型精神病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威胁禁止乘坐民航班机;其他精神病人,因航空环境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十四)癫痫病   因航空环境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十五)中毒   酒醉或麻醉品及其他毒品中毒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十六)其他   1.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2.面部严重创伤、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厌恶者。   3.处于抢救状态的休克、昏迷、颅内压增高病人。   4.特大肿瘤伴有积气者、肠梗阻、颅脑、腹部、眼球等脏器或组织损伤。   5.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   6.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   以上病患旅客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是否适宜乘机建议遵从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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