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航空旅客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
关于旅客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需按照2016年第6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 100ml 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 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过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二、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
(一)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随身携带: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
(二)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
(三)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四)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
(五)旅客在机场控制区、飞机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六)其余具体要求请参见《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违反上述规定的旅客不得乘坐我司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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