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航空关于有效乘机证件的规定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简称“居住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海员证、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尚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无前述相关证件的外国人,可使用外国人出入境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注: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应当持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附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停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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